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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工业职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分类: > 学生管理 点击:13314 发布:2017-5-24 10:4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的居住对象是经成人高考录取的全日制成教生和经学校批准开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班、联合办学班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具体事务由学生科统一管理,总务科配合。包括:宿舍(区)的安全、卫生、纪律、寝室分配调整、公共财产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日常维修及对学生违反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等。校办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学生科负责聘请宿舍管理员,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事务。入住学生必须尊重和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宿舍管理员应本着 “服务学生,教育学生”的工作宗旨,认真、负责、耐心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辖区范围内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学生科汇总记入学生综合测评“德”分成绩。
第六条
学校在各学生宿舍楼内设置“意见箱”,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欢迎广大同学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学生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申请在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无不良习惯,在校期间未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2. 与学校签定安全承诺书,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及作息时间;
3. 离毕业时间一年以内;
4. 年满十八周岁;
5. 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经班主任核实。
第八条
学生入住时,凭新生报到卡和财务部门的交费凭据,到学生宿舍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填写专业和班级,住房分配按专业、年级,以班为单位相对集中。
第十条
入住后,应仔细检查宿舍内配备的各种生活设施、公用设施,若发现问题,及时与宿舍管理员联系解决。
入住一周后,各宿舍选出寝室长,到学生科登记,并详细填写《宿舍物品登记表》。
第十一条
宿舍及床位由学生科、总务科负责安排,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安排住宿。床位一经安排,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二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离校的学生,持班主任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退宿时由总务科验收宿舍公共物品,如有损坏,按规定标准赔偿;
第十四条
退宿后,应在三天内离开宿舍,逾期未办理退房验收手续者,学生科、总务科有权对其宿舍进行强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离校学生退宿后还需暂住者,凭有关证明继续办理住宿手续(需交暂住押金),并按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生放假离开宿舍之前,必须妥善保存好自己的物品,清扫室内卫生,关闭好门窗,到管理员处登记、验收后方可离开。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宿舍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放假前一周到学生科登记,集中住宿,以便管理 。
第十八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学校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的,须征得同宿舍的同学同意,经宿舍管理员批准后,办理有关住宿手续,留宿人员离校后应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公共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擅自留宿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学生科,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宿舍楼及宿舍内的门窗、玻璃、门锁、家具、电话、风扇,水电、消防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改换、调整、故意打砸破坏等,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不得将宿舍内的各种家具设施、设备搬出宿舍楼外或宿舍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家具搬人宿舍内,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的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的,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修。非自然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按价赔偿;相关责任人不能确认的,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住前,要对宿舍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如有配备不全或未经使用已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登记,以便及时处理;如未报告登记,视为齐全完好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6:00开门,23:00关门(女生宿舍21:30关门)。22点熄灯后,未经批准不得外出。学生于关门后进入宿舍楼的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积极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或学生科,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违者,所造成的财产、物品损失由责任人赔偿;造成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承担医治费及相关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能转借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门钥匙丢失应及时上报宿舍管理员,由总务科统一更换门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此条者,所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个人物品妥善保管。因宿舍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场所,故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宿舍管理员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寒暑假期间,个人贵重物品应随身带走,不能带走的由学生科指定地方统一封闭保管。
第三十条
宿舍内禁止烧煮食物及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违者,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严格会客制度。校外来访人员须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并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被访者宿舍。来访客人于午时1:00前、晚10:00前必须离开宿舍。
第三十二条
宿舍管理员有权对宿舍楼(区)的所有人员询问情况,有权对所管辖的所有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带包裹或行李进出宿舍楼(区)时,宿舍管理员有权查问,必要时进行查看与登记。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宿舍用水实行计量管理。每人每月免费用水额度为2吨,当月有效,超过部分须缴费。收费标准按自来水公司单价核算。
宿舍用电实行定时供电,由宿舍管理员统一管理。宿舍管理员应根据室外光线亮度及环境温度控制照明和风扇供电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以下时间规定。
照明:早上6:00--7:00    晚上17:30--19:30  21:00--22:00
      休息日:早上6:00--7:00    晚上17:30--22:00
风扇:中午11:40-14:30,下午16:30-19:30,晚上21:00-24:00
休息日:中午11:40--晚上24:00
第三十五条
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主动制止任何浪费行为。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严禁偷电、乱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等违章违规用电行为。
第六章   秩序与环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严禁异性同宿。未经宿舍管理员批准,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楼。经批准进入的必须于午时1:00、晚10:00前离开,并在宿舍管理员处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讲卫生,守公德。认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争创文明卫生宿舍。宿舍内的卫生清洁由全体宿舍成员共同负责,宿舍外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洁由管理员负责。
第四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各种体育活动及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生科每周组织宿舍卫生检查,并进行文明卫生寝室评比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等。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宿舍区内饲养任何宠物及其他禽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科、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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